问:我是某杂志社聘用编辑,主要从事编辑和排版等工作。单位计算我的个人所得税时是以劳务费的标准来扣缴的,我想知道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如果您在杂志社任职或受雇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只是为杂志社提供劳务并没有在杂志社任职或受雇则应按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