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意见分歧
(一)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二)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知识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含义: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2.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注意: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的审计;
(2)规定适当的标准,对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定: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